皖人口发〔2011〕29号
各市、县人口计生委:
现将《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2.人口计生系统“六五”普法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
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结合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宣传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服务维权相结合,努力提高全社会人口计生法制意识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依法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和化解人口计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自觉用法律规范生育行为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十二五”时期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六五”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服务于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根据群众人口和计划生育实际法律需求开展普法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3.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生活多样化,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不同对象、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方法,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注重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治理进程。
二、“六五”普法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各级人口计生干部和工作人员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刻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力学习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经济制度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学习宪法有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论述,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在全系统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深入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宣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一法三规”,学习宣传《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及配套文件,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其动态,重点学习《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使各级人口计生管理服务人员正确理解法律、宣传法律、执行法律,全面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不断提高依法生育的自觉性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
(三)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的学习,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理念,提高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权益的重要意义,减少并及时依法解决因计划生育违法行政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四)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的不同需求,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非政府组织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治氛围。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按照《法治安徽建设纲要2011-2015》和国家及省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系统法治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健全法制体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问责。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围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及管理服务薄弱环节,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和组织开展依法行政专项治理和执法检查活动。继续将依法行政纳入目标责任制考评,实行重大恶性案件“一票否决制”。
认真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进一步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力争到2013年全省创建200个国家级和省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基层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效能显著提高。全面开展诚信计生工作,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推进政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推进基层服务管理机制改革创新,实现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力争到2013年全省80%的县(市、区)基本实现诚信计生,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全面实现诚信计生。
三、对象和要求
“六五”普法主要对象:各级党政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重点是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以及广大农村育龄群众和流动人口。
(一)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
深化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完善和落实各级人口计生委党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
继续将人口理论和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教学课程。“十二五”期间,省人口计生委将继续举办党校师资培训班、市县党政分管领导专题研修班、人口计生系统市县级新任主任专业知识培训班、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和法制讲座等,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要求,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本系统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基本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查和年度评估考核,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二)大力推进人口计生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学法守法用法。
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人口计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十二五”规划中,加大对公务员、执法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培训和教育。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中,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人口计生法律知识轮训、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公务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六五”普法期间,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至少举办1期法律知识讲座和1-2期法制培训班,全系统公务员学法和接受集中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少于40个小时。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法律专业知识、相关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培训,使他们牢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便民维权、服务为先的理念,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继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和持证上岗制度,重点考察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知识掌握情况,以考促学,及时清退考试不合格人员,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继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在举办计划生育服务站(所)长培训班、技术服务人员业务培训班、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考试、生殖健康咨询师考核发证及科技岗位大练兵等活动中增加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依法服务的水平,切实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加强对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
“六五”普法期间,要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民群众,扎扎实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六五”普法的重点在农村。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两委”干部和村计生专干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服务群众、教育群众的能力和水平。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把法制宣传内容纳入到村务公开、政务公开、“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人口计生“三下乡”、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等活动中,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服务站(所)、人口学校和全程代理中心等基层服务网络优势,深入推进法制宣传和便民维权活动,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营造浓厚的法制宣传氛围。
强化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法制观念,做到守法从业、依法维权、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教育落实到社区和用工单位,与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为流动人口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四)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社会宣传。
以重大纪念日为契机,开展多形式法制宣传教育活动。2011年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10 周年以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颁布第一年,各地要抓住机遇,加大普法力度,积极采取人口计生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征集法制论文等多种普法措施,再次掀起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新高潮。要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江淮普法行”、“7·11”世界人口日、“5·29”协会会员日、“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等重大纪念日、节假日、活动日和流动人口集中外出、返乡时段,大力开展有特色、有影响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对新颁布和新修订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专题宣传活动,为其顺利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创新方式方法,开展多载体、多渠道、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活动。通过公益广告、新闻摄影、知识竞赛、书画动漫作品征集等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安徽普法网、各级人口计生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开设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增强法制宣传的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法制宣传效果。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底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根据人口计生系统“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逐级上报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四季度至2015年。各地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把目标任务分解为具体的项目,提出完成的时限,完善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强化监督指导。2013年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六五”普法规划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中期检查督导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要求,对本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普法和依法治理进行总结验收,分级上报总结材料。省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六五”普法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同时,迎接国家人口计生委和省普法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普法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人口计生事业整体规划。建立健全“六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为各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和部署,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划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财政投入,将普法经费列入年初预算,根据工作需要和经济发展情况,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专款专用,确保“六五”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普法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主动担负起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与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人口计生部门中的政法、宣教、人事、科技、流动等内部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任务,分别承担起具体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责任,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能作用。普法日常工作和全面协调工作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三)开展学习培训,切实加强法制宣传队伍建设。
要加强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学习培训和管理制度,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模式,建立一支从事法制宣传教育的骨干队伍。坚持“请进来,走出去”的原则,主动邀请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及社会法学专家培训法制宣传教育骨干人员,通过法律培训、法制讲座、专题辅导、系统内外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素质、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组织指导能力。鼓励和引导志愿者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加强考核评估,不断推进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与奖惩机制。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注重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和做法。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各级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建立和落实奖惩机制,调动广大干部学法用法积极性,激发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工作热情,推动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
附件1: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六五”法制宣传教育
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孙爱民(主任)
副组长:殷光亚(副主任) 许合(纪检组长)
成 员:廖为真(办公室主任)
胡友来(政法处处长)
李叶西(发规处处长)
张 青(流动人口处处长)
董亚杰(宣教处处长)
赵 东(科技处处长)
范有华(财务与奖扶处处长)
田素娥(人事处处长)
张良春(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熊弘炜(监察室主任)
张庆安(协会秘书处秘书长)
刘 军(宣教中心主任)
“六五”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处,主任为胡友来处长。
附件2:
人口计生系统“六五”普法重点学习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6.《宪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8.《国务院组织法》
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0.《立法法》
11.《民法通则》
12.《合同法》
13.《物权法》
14.《侵权责任法》
15.《刑法》
三、有关行政法律法规
16.《行政许可法》
17.《行政处罚法》
18.《行政强制法》
19.《行政复议法》
20.《行政诉讼法》
21.《国家赔偿法》
22.《保守国家秘密法》
23.《突发事件应对法》
24.《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5.《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6.《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27.《信访条例》
2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9.《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0.《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3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3.《行政监察法》
34.《审计法》
35.《公务员法》
3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38.《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9.《户口登记条例》
40.《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41.《母婴保健法》
42.《执业医师法》
43.《收养法》
44.《婚姻法》
45.《继承法》
46.《妇女权益保障法》
47.《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4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5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5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5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5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54.《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6.《婚姻登记条例》
57.《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58.《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5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6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6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6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64.《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65.《暂住证申领办法》
6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67.《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
6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6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六、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规章
70.《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1.《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72.《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